吉林省科技厅办公室文件
科办字[2007]40号
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
各市、州、县(市)科技局:
根据科技部《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》(国科政函[2007]24号文件)要求,现将我省实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统计调查范围
1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;
2、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;
3、私营科技企业;
4、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;
5、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;
6、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;
7、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;
8、与外商合资、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;
9、港、澳、台投资科技企业;
10、其它科技企业。
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1. 主要从事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、生产和销售;
2. 自筹资金、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、独立核算;
3. 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;
4.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。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,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、科技主管部门认可。
二、统计调查时间安排
1. 2008年1月至3月10日,企业填报;
2.2008年3月10日至15日,县(市) 科技局收集《报表》并报送市(州)科技局;
3.2008年3月15日至20日,市、州科技局集中审核后,报送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;
4. 2008年4月15日前,科技厅审核汇总并以电子邮件上报科技部。
三、填报要求
1、按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》(GB/T4754—2002)要求填写国民经济行业代码;
2、市、州科技局审核《报表》时,应按行政区域统一编写企业代码;
3、保证数据准确,项目齐全,保持数据平衡;
4、字迹工整、清晰;
5、按时报送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。
联系电话:0431 88975516
附件: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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